北艺教发〔2025〕12号 关于印发《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责编: 阮夏晴
发布时间:2025-03-10
浏览量:4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考试违规管理工作,学校对《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北艺办〔2021〕13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2025年3月10日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的各种考试,主要包括主修、辅修和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 在校学生参加校外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四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三)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
(四)未经过允许,将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但没有使用。
(五)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六)不按照要求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到。
(七)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八)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九)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十)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十二)一般考试不到30分钟或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交卷离开或未交卷强行离开的。
(十三)开考前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他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入座,要求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拒不执行的。
(十四)有其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十五)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的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二)将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使用,但确实与考试无关。
(三)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五)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二次重犯。
第六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二)干扰监考工作,纠缠、威胁、诬陷监考教师和考务工作人员。
(三)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七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二)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合谋作弊。
(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四)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过允许,利用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有关内容。
(二)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不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三)闭卷考试开考后,其他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开卷考试开考后,将未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
(四)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五)根据试卷的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行为。
(六)利用上厕所之机,或以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
(二)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规现象,监考人员应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风考纪管理细则)及时处理,并认真如实地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学生现场签字确认。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记录签字。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附件2)及《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审批表》(附件3)部分相关内容,将物证和旁证一并提交教务处认定作弊事实。《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附件2)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作弊认定由教务处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各二级学院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审批表》(附件3)的审批程序签批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存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管理人员和学生班主任、辅导员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第十三条 因考试违规而受到处罚者,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该学年以及以后学年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优秀学生的评定,毕业时不得参与优秀毕业生的推荐。
因考试违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者,将不能正常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结业生在返校考试中,或未获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规行为,取消以后的一切相关考试资格,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处理和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详细内容见《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